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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申请经济适用房,离婚后一方占有,对方起诉确权纠纷

时间:2023-08-30 22:05:18    来源:法务网

原告诉称

原告赵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分割北京市石景山区A号房屋50%的份额归我方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是北京市政府针对北京市户口经济困难居民的福利性住房,由于原告属于北京户口才有权利可能申请到此种住房,被告属于河北户口,故无权利享受此种福利待遇。2014年3月购房至今,被告一直霸占居住权,原告带着孩子一同与父母居住,导致原告诸多不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资料图】

被告辩称

被告孙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2日登记结婚,自2010年申请经济适用房,虽然被告是外地户口,但是原妻子,享有同样产权。我愿意出钱购买原告所有的份额,同意剩余贷款自行偿还。

法院查明

赵先生与孙女士于2009年6月2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2日,赵先生与北京M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以总价款406759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A号房屋(涉案房屋),并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间为15年。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涉按房屋由赵先生和孙女士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9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1日,赵先生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书。

庭审中,赵先生与孙女士共同认可,涉案房屋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共有财产,双方共同贷款30万元,截至目前双方共同以赵先生名义偿还剩余贷款,双方均认可各自享有50%所有权份额,但就房屋市场价值及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A号房屋(即北京市石景山区A号)由赵先生和孙女士按份共有,各自享有50%所有权份额,双方按各自所有权份额比例偿还剩余贷款;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涉案房屋属双方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购买取得,且双方均认可各自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但双方应按各自所有权份额比例偿还剩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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