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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688663):新风光特定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时间:2023-01-04 18:20:15    来源: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3-002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股东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月 4日分别收到股东许琳、福建平潭利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利恒”)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 特定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日,许琳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31,2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40%;平潭利恒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85,5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48%,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于2022年4月13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许琳出于自身资金需要,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

180天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31,276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940%。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许琳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平潭利恒出于自身资金需要,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180天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99,000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90天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1%。若在减持

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平潭利恒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许琳5%以下股东831,2760.5940%IPO前取得:831,276股
平潭利恒5%以下股东3,085,5732.2048%IPO前取得:3,085,573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特定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数量(股)减持比例减持期间减持价格区间 (元/股)前期减持计划披露日期
许琳235,3480.1682%2022/10/19~2022/11/2149.56-59.282022/6/8
平潭利恒2,100,6031.5010%2022/6/29~2022/12/2638.66-60.632022/6/7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许琳不超过:831,276股不超过:0.5940%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831,276股2023/2/2~2023/7/31按市场价格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自身资金需求
平潭利恒不超过:2,799,000股不超过:2%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799,000股2023/2/2~2023/7/31按市场价格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自身资金需求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上述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许琳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许琳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未来减持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平潭利恒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平潭利恒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未来减持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许琳、平潭利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督促许琳、平潭利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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